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02年初相识,于同年6月份开始恋爱,2003年5月2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升艾;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刚开始感情也不错,后来被告经常殴打原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已分居,双方已经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02年初相识,同年6月份开始恋爱;2003年5月2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升艾;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双方只要能够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互相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多为子女着想,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双方还是能够共同生活的;故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大凯
审判员陈丽娟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云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