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略)。
负责人:安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东晓,该委员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41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改香,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漯河市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东晓,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田改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缑兵伟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