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
被告胡某某。
被告何某乙。
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飞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雇用的驾驶员。2010年1月19日,原告驾驶的陕x主车及半挂车陕x在横山县X镇河口庙转弯处时发生单方肇事,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某、误某、护某等费x元。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胡某某、何某乙一次性赔偿原告何某甲医某费、误某费、护某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x元(当即兑现);
二、原、被告今后互不追究任何某任。
案件受理费1100元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飞骥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