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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海煤场不服义马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平海煤场。

起诉人平海煤场不服义马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我煤场已按规定缴纳了排污费用,义马市环保局却对我煤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三千元,义马市环保局处罚不当,请求依法撤销义马市环保局做出的义环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查明,本院认为,义马市环保局向起诉人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为2010年7月28日,起诉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提出行政复议,而是在2010年10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海煤场不服义马市环保局做出的义环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建功

审判员刘建召

审判员邓晓辉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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