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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甲、白某乙与冯某丙、冯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甲。

原告白某乙。

委托代理人贺斌,横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被告冯某丙。

被告冯某丁(又名冯X),系被告冯某丙之女。

委托代理人王斌,陕西夏洲(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武秀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1月24日,原告白某乙与被告冯某丁通过媒人介绍在老家按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喜事,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冯某丁外出打工,原告多次请求其回家均遭拒绝。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被告冯某丁返还原告衣裳钱x元,办门市钱x元,手机一部价值500元,共计x元。二、判决被告冯某丙返还原告彩礼6600元,布钱380元,地毯两块价值3000元,共计998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给被告冯某丁的衣服钱已经花完,我们还给冯某丁陪了一台冰箱在原告处,为了解决纠纷我们愿意返还部分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冯某丁、冯某丙返还原告白某乙、白某甲彩礼、衣服钱共计x元(当即兑现)。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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