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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和赵某丁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二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aa,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b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丁。

上诉人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和赵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因赵某甲不同意与其子女一起生活,调解未果。2009年6月16日,赵某甲以愿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甲以自愿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甲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朱晓

审判员梁桂喜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寒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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