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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敲诈勒索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出生地(略),高中文化,无业。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浦东新区看守所。

(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9日至2010年6月26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先后至(略)浦东新区唐某、金桥镇、张江镇、合庆镇、曹某镇、川沙新镇等地居民小区,采用拆下停放的机动车牌照后藏匿,留下联系电话号码,经被害人与其联系后要求被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而后归还车牌照的方法,先后从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等40名被害人强行索取人民币总计614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李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等40名被害人的陈某、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有关的字条、存款单、银行卡账户明细查询清单、案发经过以及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勒索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唐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赃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晓青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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