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杨某某诉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宋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一次付给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x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杨某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为440元,由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某东
审判员柴雅琳
代审判员扈孝勇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肖某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