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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10年7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2月3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8,020元,出票人为上海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希泽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背书人为杭州希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东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汇票到期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符红f

审判员张丽丽

代理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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