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10年7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2月3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8,020元,出票人为上海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希泽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背书人为杭州希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东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汇票到期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符红f
审判员张丽丽
代理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