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徐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其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08年12月10日经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确定离婚后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50,000元,嗣后被告实际支付了原告人民币220,000元,尚欠人民币30,000元至今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支付该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应支付原告陈某人民币30,000元,于2010年11月1日前、2010年12月1日前、2011年1月1日前分别支付原告陈某人民币10,000元;如被告徐某未按时支付上述任何一期钱款,则原告陈某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