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简松、张柏枝、王娟与被执行人张千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的(2007)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千成现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宏辉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