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8)临刑执字第0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临刑执字第02号

申请执行人王简松、张柏枝、王娟与被执行人张千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的(2007)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千成现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宏辉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