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出生年月不祥。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某与被告王某某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南某负担。
审判员党群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