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南某与王某某贷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鲁民初字1075号

原告南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出生年月不祥。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某与被告王某某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南某负担。

审判员党群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