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中国联通XXX营业部与被告魏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中国联通XXX营业部

代表人李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XX,男,中国联通XXX营业部清欠办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魏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通XXX营业部与被告魏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通XXX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通XXX营业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联通XXX营业部负担。

审判员张效强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窦俊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