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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勇,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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