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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a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a,女,×年×月×日出生于×,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A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东莞办事处业务助理,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a在担任上海A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驻广东东莞办事处业务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携其代公司收取的共计人民币x余元的货款逃逸。

2007年9月1日,被告人刘a接受原籍公安机关查询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2007年9月6日主动至本市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a向被害单位上海A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邹a的陈述;证人黄a、谢a、黄b、黄c、武a、诸a等人的证言;上海A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货款明细、职务证明、银行账户存折、收款条等书证,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记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务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a退赔全部赃款,酌情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刘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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