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X镇X村一队某农宅门口,对在此处嫖娼未遂欲离开的被害人蔡某实施殴打后,趁机劫得其白色滑盖仿三星SGH-A68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600余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某陈述,证人程某甲、程某乙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结合赃物追缴情况,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晓青
审判员李峰
代理审判员戴雨珍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