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治国,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08)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治国,被上诉人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刘某甲与刘某乙系自由恋爱,婚姻前了解较充分。2006年2月9日二人自愿在邵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刘某(现随刘某甲父母一起生活)。婚后,二人并未发生大的矛盾。2007年5月因刘某乙不擅处理婆媳关系,与刘某甲母亲发生纠纷,冲动之下刘某乙将双方共同经营的摩托车销售店内的近十万元欠条撕毁,并冲入下水道。2007年11月刘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乙离婚,同年12月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2008年6月13日,刘某甲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乙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刘某甲与刘某乙自由恋爱后,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并未发生大的矛盾,虽然刘某乙与刘某甲父母有过口角,只要刘某乙能改正缺点,家庭矛盾和夫妻关系都是可以处理好的。现刘某甲起诉要求与刘某乙离婚,因未能向法院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刘某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不准许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
上诉人刘某甲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准许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并依法处理小孩抚养问题及分割共同财产。
被上诉人刘某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无大的矛盾,且二人分居至今尚不足两年,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和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刘某甲提出与刘某乙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铁英
代理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李红兵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争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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