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4月10日8时55分,在本市X路X路,被告驾驶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和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全责。原告伤势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四个月、一个月、两个月。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已支付原告朱某医疗费人民币4150.65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700元、手机修理费人民币1050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人民币86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1000元、误工费人民币7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物损费人民币3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