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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a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a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晓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0月3日18时许,被告人任a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被害人鲁a家中,采用攀墙钻窗的方式入室窃得硬壳中华牌香烟15包、红双喜牌香烟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05元)及人民币21,000元、黄某戒指、项链、手链等物。

2008年10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任a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被害人陆a家中,入室后未窃得财物。

2008年10月某日18时许,被告人任a至本市闵行区x镇x村x号被害人郭a家中,采用攀墙钻窗的方式,入室窃得神舟牌天运x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00元)。

2008年10月某日18时许,被告人任a至本市闵行区x镇x村x号被害人张a家中,采用攀墙钻窗的方式,入室窃得明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600元)。

2009年4月5日,被告人任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鲁a、陆a、郭a、张a的陈述,证人汪a、张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9)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手印鉴定书、足迹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任a退赔被害人鲁a人民币二万一千七百零五元;退赔被害人郭a人民币四百元;退赔被害人张a人民币一千六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张弘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黄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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