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户(略),现住(略)。
被告叶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万里独任审判。后因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遂采用公告送达,并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冉志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万里、顾惠群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在本院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结婚,婚后不久就发现被告迷恋赌博,并曾于2000年3月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减刑释放后,被告仍然恶习不改,为赌博整晚不回家,并于2008年7月3日为躲避赌债离家出走,至今不见踪影。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现居住房。庭审中,原告撤回了要求分割住房的诉讼请求。
被告叶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叶某。近年来,双方为被告参与赌博之事多次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08年7月,被告因赌博欠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新川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各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双方为被告参与赌博之事多次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加之被告于2008年7月因赌博欠债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逾一年,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双方的财产情况难以查实,且原告当庭表示财产分割问题不需要在本案中处理,故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冉志明
审判员万里
代理审判员顾惠群
书记员朱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