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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女,汉族,出生地(略),大学文化,原系巴山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操作部。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贤,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方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某,2009年3月间,被告人冯某某担任外国法人独资的巴山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山公司)操作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因为职务的特殊性,冯某某有机会接触到公司所有的文件、印章及财务发票。被告人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利用公司公章、法人章、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等材料,委托他人以巴山公司名义申领上海市汽车牌照额度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53,200元),并予以转卖,得款被其个人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退还巴山公司共计人民币6万元。2009年11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小燕、陶某、查某某等人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务证明、上海市三资企业新增机动车额度申请表、三资企业机动车额度申领经办记录、三资企业机动车额度签收盖章记录、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巴山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冯某某具有自首行为,当庭又能够自愿认罪,且退缴了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冯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超杰

审判员李俊英

代理审判员周国莲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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