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汽车板簧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某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汽车板簧厂(以下简称汽车板簧厂)、杨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1)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被上诉人汽车板簧厂的委托代理人康某、郑某君和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1)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4元退回上诉人赵某某。
审判长代书平
审判员刘洪海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佳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