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辛志斌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