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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李某某与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011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云某某于200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XXX(X年X月X日出生),现在我处。被告于2005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因被告离家出走已经四年多,不尽夫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云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与原告一居生活。被告于2005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长岭县公安局东岭乡派出所、长岭县X乡X村委会、公主岭市X镇X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且被告离家出走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云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某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

三、家庭现有财产暂由原告李某某代管。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辛志斌

人民陪审员魏凤义

人民陪审员矫恒才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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