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云某某于200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XXX(X年X月X日出生),现在我处。被告于2005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因被告离家出走已经四年多,不尽夫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云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与原告一居生活。被告于2005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长岭县公安局东岭乡派出所、长岭县X乡X村委会、公主岭市X镇X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且被告离家出走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云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某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
三、家庭现有财产暂由原告李某某代管。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辛志斌
人民陪审员魏凤义
人民陪审员矫恒才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