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原告张某
被告张某
被告谢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张某(2010年3月20日去世)与原告王某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张某。被告张某、谢某是被继承人的父母,上海市X路X号603B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名下;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及原告王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号603B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张某所有;
二、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属被继承人张某名下房屋产权归原告张某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原告王某负责偿还;
三、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属被继承人张某名下房屋产权归原告张某所有;
四、被告张某、谢某均放弃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财产继承权;
五、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内张某名下保管箱(箱型:C,箱号:x)内的物品尽归原告张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