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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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0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鸿庆(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赵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由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滨河路找其前妻马××家中闹事,被马××丈夫张××用铁锨将其头部打伤,经鉴定赵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赵某拿了一把长五十公分的砍刀追张××,张××跑走,赵某到马××店内二楼,将卧室门跺坏,又对马××进行殴打,将马××打伤,经三门峡严信法医门诊鉴定马××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赵某对该鉴定有异议,2010年6月8日三门峡黄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马××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结论、书证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宣告二至三年缓刑。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同意公诉人量刑建议。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滨河路其前妻马××家中闹事,被马××丈夫张××用铁锨将其头部打伤,经鉴定赵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赵某拿了一把长五十公分的砍刀追张××,张××跑开,赵某到马××店内二楼,将卧室门跺坏,又对马××进行殴打,将马××打伤,经三门峡严信法医门诊鉴定马××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赵某对该鉴定有异议,2010年6月8日三门峡黄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马××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另查明,本案经济损失及部分问题被告人赵某已与被害人马××、张××达成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张××的陈述、现场照片、法医鉴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调解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被告人赵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赵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又同时考虑以下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赵某已与被害人就经济损失及部分问题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强

人民陪审员张欣

人民陪审员赵某敏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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