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
被告马某甲。
被告马某乙。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涛,系马某乙的二儿子。
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武秀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8日,原告之夫驾驶的蒙x农用车沿古石路向横山方向行驶,至古水砖场附近与相向行驶的由被告马某甲驾驶的陕x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被告置原告不理,准备离开,原告上前阻挡,被被告父子拳打脚踢,造成原告左某某头部血肿外伤,住院11天,花医疗费4500元。后经横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4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说属实,同意调解解决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甲、马某乙给付原告医药费1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