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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偃师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南省瑞X印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州市二七区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住郑州市XX区X路X街X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行贿罪,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以(2010)郑刑二管字第X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该案由上街区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桑一帆、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系河南省瑞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张XX为了能在每年春、秋两季承揽印刷教材的业务,多得业务提成,分别于2004年、2005年、2007年春节前分三次在管路文(另案处理)的办公室向原河南出版集团(国有事业单位)教材出版部主任管路文行贿现金各x元,共计人民币x元。管路文分别为其安排了印刷教材的业务。

另查明,河南出版集团于2004年3月28日成立,是国有事业单位(正厅级单位),于2007年3月28日改制为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管路文是原河南出版集团教材出版部主任(正处级),负责全省的中小学教材印刷和制定教材生产计划。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河南省瑞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说明、业务部销售费用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印刷合同书,河南出版集团教材出版部教材付印通知单,受贿人管路文的供述及刑拘、逮捕手续,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取保候审手续,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张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艺枝

审判员禹红岩

人民陪审员郝文军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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