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依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2000)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某某于2001年3月22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经法院查明该笔欠款已履行完毕。故依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0)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