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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依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前民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依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2000)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某某于2001年3月22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经法院查明该笔欠款已履行完毕。故依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0)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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