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西办事处宏升社区武陵大道X号X栋X楼。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路X号。
负责人杨某甲,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杨某乙,女,25岁。
原审被告王某,男,49岁。
上诉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原审原告杨某乙、原审被告王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12-X号民事裁定,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雍明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