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某某
被执行人徐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程某某人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债务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18日作出(1996)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于1997年4月3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某给付欠款1170元,案件受理费67元。经本院在执行过程某查明该欠款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6)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