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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程某某人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前民执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

被执行人徐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程某某人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债务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18日作出(1996)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于1997年4月3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某给付欠款1170元,案件受理费67元。经本院在执行过程某查明该欠款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6)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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