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经常生气、打架,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5月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原被告于2010年5月开始分居至今。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射桥镇民政所证明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让互谅,互相体贴,以建立稳固的夫妻和家庭关系,而本案原被告结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振宇
审判员姚琳
审判员柳琴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虎伍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