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与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8)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0月15日,张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向原审法院发出指令函,建议原审法院统筹本案实际情况,自行审查决定及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刘永才
审判员吕娅
审判员韩梅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危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