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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某诉被申请人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与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8)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0月15日,张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向原审法院发出指令函,建议原审法院统筹本案实际情况,自行审查决定及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刘永才

审判员吕娅

审判员韩梅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危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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