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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常某诉被申请人刘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常某。

委托代理人常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申请再审人常某与被申请人刘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年6月19日作出的(2010)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5月23日,常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有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刘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赵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某与刘某、赵某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期间,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出具调解书。经本院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审查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明达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姚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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