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某。
被执行人姚某某。
被执行人横山县X路第一标段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横山县X路第一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2009)横民初字第X号一案中,于2010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姚某某、横山县X路第一标段项目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偿付执行标的x元,并负担执行费180元。但被执行人姚某某、横山县X路第一标段项目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横山县X路第一标段项目部在横山县交通局有工程款x元,本院在审理阶段已依法予以冻结。本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横法执字第33-X号执行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横山县X路第一标段项目部在横山县交通局的工程款x元,申请人白某某于2010年6月8日收到执行标的x元。另外扣除执行费180元后,剩余130元本院于2010年6月8日退还给被执行人横山县X路第一标段项目部。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