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某,曾用名豆X,女。
被告余某某,男。
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1日依法由审判员窦某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窦某提出离婚,被告余某某同意,本院准予离婚。
二、婚生男孩余某博由被告抚养,原告于2010年2月1日起每月X号前支付抚养费300元,至余某博18周岁止。
三、双方共同财产自行分割。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窦某新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