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横山县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男,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甲。
被执行人刘某乙。
被执行人刘某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横山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借款合同纠纷(2009)横民初字第X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x.80元贷款本息的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文军
审判员王丽娥
审判员白怀让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旭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