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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男,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甲。

被执行人刘某乙。

被执行人刘某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横山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借款合同纠纷(2009)横民初字第X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x.80元贷款本息的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文军

审判员王丽娥

审判员白怀让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旭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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