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8时10分许,被告人井某某驾驶豫K-x号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叶县昆阳大道与叶鲁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李花欣驾驶的雅迪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花欣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该案被害人的亲属已向本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郝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叶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叶)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鉴定书,叶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晓军
审判员典瑞丰
审判员王克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