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市同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红,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于2008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约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4倍给付利息。截止到2009年8月11日,本息合计x.50元。原告欠被告鱼款等共计x元。原告与被告抵消x元欠款后,余额由被告继续偿还,被告亦同意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某在2009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松原市同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息合计x元。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每日500元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滞纳金。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71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董彦臣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田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