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五五五大厦1304-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志明、李某某,上海亚太长城事务所律师南通分所律师。
被告通州市邮政局,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X镇X路X号。
负责人徐某,通州市邮政局局长。
被告通州市邮政局报刊零售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X镇X路X号。
负责人杜某,通州市邮政局报刊零售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市邮政局、通州市邮政局报刊零售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及其他诉讼费400元,由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兵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代理审判员马晓春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