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望城县X镇X村二十六组X号,现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口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解放北路X号603房,现住(略)。
原告任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江涛担任某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宏时、曹群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诉称:任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后,于2003年11月4日共同生育一女孩李某益。任某某生育小孩后,李某某长期外出不归,不承担家庭责任,且有第三者,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由李某某负担小孩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任某某与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任某某与李某某共同生育的女孩李某益由任某某直接抚养,自2009年5月起,李某某每月负担小孩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500元至小孩李某益独立生活时止;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任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江涛
人民陪审员陈宏时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