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牛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陈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婚后我们感情尚好,但被告于2008年12月4日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陈XX,抚养费自理。
被告牛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2005年8月举行结某仪式,2006年4月10日补领结某,同年9月25日生女陈XX。2008年12月4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被告户口簿复印件、结某、秦州区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牛某下落不明的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某,但婚后未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逾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的诉请,亦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牛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陈XX由原告陈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被告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生健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人民陪审员刘炀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