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X村西。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红旗
二○○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