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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马某、杜某、胡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57岁,住(略)。

原告王某乙,男,48岁,住(略)。

二委托代理人周云会,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被告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地址:万州区周家坝海关路X号,代码(略)-6。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某,女,40岁,住(略)。

被告杜某,男,40岁,住(略)。

被告胡某,男,37岁,住(略)。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君,周家坝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重庆市X区X路X-X号,代码(略)-5。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陆某某,均是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分别是(略)、(略)。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马某、杜某、胡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方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日,被告胡某驾驶被告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被告马某和杜某合伙经营的渝AF某某号大客车,在大竹林附近因未关好车门,将正在上车的原告母亲龙某某摔倒在地致伤,同日到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21日出院并医嘱加强营养。2011年10月18日原告母亲龙某某因此被鉴定为右下肢八级伤残、取出内固定物手术医疗费约8000元并住院4周、需大部分护理依赖时间12个月,用去鉴定费2000元。公安部门认定被告胡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鉴定费2000元、营养费5130元、残疾赔偿金x元、继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60元、护理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x元。宣判前原告申请放弃其中残疾赔偿金x元的请求。

被告胡某辩称:我是职务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马某、杜某辩称:原告母亲龙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因为其他原因死亡,其住院的护理费已经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已支付500元。所以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辩称: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的请求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日,被告胡某驾驶被告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被告马某和杜某合伙经营的渝AF某某号大客车,在大竹林附近因未关好车门,将正在上车的原告母亲龙某某摔倒在地致伤,同日到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21日出院并医嘱加强营养。公安部门认定被告胡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住院的护理费被告马某、杜某已经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已支付500元。2011年10月18日原告母亲龙某某因此被鉴定为右下肢八级伤残、取出内固定物手术医疗费约8000元并住院4周、需大部分护理依赖时间12个月,用去鉴定费2000元。原告母亲龙世秀生于X年X月X日,死于(本案诉讼中)2011年10月24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中,被告胡某是提供劳务者,民事责任应由接受劳务者承担;原告因本次事故的损失,依法应由渝AF某某号大客车的经营者被告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被告马某、杜某共同赔偿。因未关好车门,将正在上车的原告母亲龙某某摔倒在地致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胡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应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即鉴定费2000元、营养费计算到死亡日止30元/天×114天=3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82天=2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交通费500元,共计x元。品除其已支付的500元,还有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被告马某、杜某共同赔偿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因龙世秀在交通事故中致伤损失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被告马某、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周方亮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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