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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某诉被告张某乙、黄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某,男,38岁,住(略)。

委托代某人向某某(一般授权)。

被告张某乙,男,43岁,住(略)。

被告黄某,男,42岁,住(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地址云阳县X镇滨江大道X号,代某(略)-6。

负责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某人李红梅(特别授权)。

原告代某诉被告张某乙、黄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某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诉称:2011年5月30日,被告张某乙驾驶被告黄某所有的渝FP某某号货车,在北山大道X号门前公路与原告代某驾驶的渝AF某某号出租车相撞,致原告代某受伤。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2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误工费677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x元。

被告张某乙辩称:我是被告黄某雇员,所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黄某辩称:我的汽车已经投了保险的,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由我赔偿,但是现在我没有赔偿能力,我慢慢来赔。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辩称:承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依法赔偿,但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部分应予以剔出,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要求没有责任的事故车辆承担无责赔付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20时50分,被告张某乙驾驶被告黄某所有的、交强险赔投保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的渝FP某某号货车,在北山大道X号门前公路,与原告代某驾驶的、徐某琼和重庆恒康汇众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达载乘客史光芬的渝AF某某号出租车相撞。之后再撞上相距约10米的、赖某驾驶的、王某某经营的、达载乘客张某乙的渝F某某号出租车。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史某某、张某乙、代某、赖某受伤,渝AF某某号和渝F某某号出租车受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张某乙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代某为此住院医疗42天,出院医嘱休息一月,2011年8月12日被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因外伤致智力九级伤残、听力十级伤残、康复治疗费约需6000元,用去鉴定费1300元。诉讼中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支付鉴定费900元申请对其重新鉴定,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否认了原告代某的听力伤残等级。原告代某事故前居住在万州城内,系出租车驾驶员,夫妻养育有生于X年X月X日的女儿代某1、生于X年X月X日的儿子代某2;与哥哥代某3共同赡养有生于X年X月X日的父亲代某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1、本案被告张某乙的过错致原告损失,责任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被告黄某承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按应赔对象的损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的事故车辆承担无责赔付义务的前提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没有责任的事故车辆承担无责赔付义务不予支持。2、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部分应予以剔出,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护理费酌情按每天50元计算,属于驾驶员的误工费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天57元计算。对原告代某的损失确定为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误工费4104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200元(含阳支公司支付鉴定费9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x元。结合本次事故另案原告徐某某、赖某、张某乙、王某某等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损失x元,其余损失由被告黄某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赔偿原告代某(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在内)x元;被告黄某赔偿原告代某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垫付的鉴定费900元,由被告黄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周方亮

代某审判员黄某

代某审判员和小彬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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