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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左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312号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新,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志豪,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为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从2008年3月起我与被告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起诉与被告离婚,请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因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不出生活费用,被告只好外出打工谋生。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3月登记结婚,2008年2月生育男孩,名吴某晨。原、被告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为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双方于小孩出生后一个月即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左某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吴某晨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09年起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负有协助义务。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继荣

审判员张洪亮

人民陪审员彭华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何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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