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油田物业管道公司
被执行人松原市金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油田物业管道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金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松民三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金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上诉人物业公司货款x元;上诉人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在被上诉人金龙公司处购买的复合板返还给被上诉人金龙公司;三、驳回上诉人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间履行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一审诉讼费848元,二审诉讼费848元,合计1696元,由上诉人物业公司承担769元,被上诉人金龙公司承担927元,鉴定费1970元,由金龙公司承担。本院于2008年8月17日立案,并于2008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松原市郭尔罗斯支行的存款x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松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
二OO九年七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