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又名陈某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通,温县司法局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原耀明,温县司法局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邮寄费8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长王红旗
审判员张明宇
人民陪审员侯定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