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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翠园老年公寓与陈某某按份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35号

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翠园老年公寓,住所地商丘市X路。

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男,汉族,40岁。

案由:按份共有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9年6月30日前双方所有账目由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翠园老年公寓现金7577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的设备损失由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翠园老年公寓一次性支付赔偿款x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翠园老年公寓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所签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双方同意解除。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翠园老年公寓承担,反诉费137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立法

审判员李安生

审判员杨梅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李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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