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原耀明,温县司法局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儿子。
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女,成年,汉族,退休教师,住(略),系被告陈某丙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丙、陈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继承原告父亲陈某建的遗产,原告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长刘长河
审判员王红旗
审判员张明宇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永峰